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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9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蔡烱燉黃莉雲曾錦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923號

上訴人
誼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澄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律師
被上訴人
力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德明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3月25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勤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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