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9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蕭艿菁王永春林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997號

上訴人
曾俊彬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
被上訴人
安禾耐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銘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7月1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