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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更㈠字第3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李國增黃珮禎王幸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更㈠字第32號

上訴人
鄭凱文(謝玉玲即伊雅百貨行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鄭毓臻(謝玉玲即伊雅百貨行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鄭毓綺(謝玉玲即伊雅百貨行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鄭曉峰(謝玉玲即伊雅百貨行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複代理人
吳亙愉
被上訴人
台灣寶潔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寶潔家品有限公
被上訴人
司台灣分公司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馬睿思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複代理人
謝孟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1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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