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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更㈠字第82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蘇芹英游悅晨蔡政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上更㈠字第82號

上訴人
福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人鳳
訴訟代理人
鄭夙芬律師
被上訴人
群誠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坤龍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複代理人
楊敦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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