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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更㈡字第19號

返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吳謙仁蘇瑞華許正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更㈡字第19號

上訴人
陳建志即台北市私立陳雅茜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訴人
宏為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誼馨教育科技股
上訴人
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上訴人
林水崇即台北市私立聖喬智文理短期補習班
被上訴人
張承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

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

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

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

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

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 法院

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

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 年11月29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

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

,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許正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紀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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