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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更㈡字第6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魏麗娟王麗莉陳慧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更㈡字第65號

上訴人
楊淡襟
上訴人
江美梅
上訴人
柯高愛惠
上訴人
朱勇生
上訴人
何燕燕
上訴人
李佳穎
上訴人
柯土井
上訴人
古桂金
上訴人
金永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碧蓮、鄭碧珠、鄭柱陽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本院101年度上更

㈡字第6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柒拾伍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鄭碧蓮、鄭碧玉、鄭柱陽對上訴人楊淡襟、江美梅、柯高愛惠、朱勇生、何燕燕、李佳穎、柯土井、古桂金、金永祥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萬8,80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4,663元(詳如附件所示),而上開被上訴人於本件第一次上訴第三審時已繳交訴訟標的金額240萬2,880元之裁判費3萬7,288元,是本件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三審裁判費1萬7,375元(5萬4,663元-3萬7,288元= 1萬7,3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1萬7,375元,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更㈡字第65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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