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42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蕭艿菁王永春林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427號

上訴人
洪士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碩聰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

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

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

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

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1項、第二項規定委

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

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

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2年5月8日對本院判

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

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

,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427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