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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他字第141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他字第141號

原告
洪士雯
被告
洪碩聰

      洪明綉

      洪偉誠

      蔡良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即受訴訟救助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玖仟零陸拾陸元。

被告蔡良語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玖拾伍元。

被告洪碩聰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陸拾貳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亦定有明文。是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原告起訴聲明已有一部撤回、變更、擴張或減縮等情形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即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此乃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89 號裁定、97年度台抗字第316 號裁定所揭示之原則。

二、經查,兩造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6 日以101 年度救字第39號裁定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同年4 月18日以101年度抗字第404 號裁定,准對原告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嗣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148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蔡良語負擔百分之十六,被告洪碩聰負擔百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惟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字第1427號判決駁回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然原告不服再提起上訴,惟因原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復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379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兩造各應繳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項 目 │ 金 額(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用│ 28,720元│受訴訟救助人即原告因准予││ │ │訴訟救助而暫免負擔(以原││ │ │告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2,││ │ │797,200 元計算)。 │├───────┼────────────┼────────────┤│第二審裁判費用│ 35,803元│受訴訟救助人即原告因准予││ │ │訴訟救助而暫免負擔。 │├───────┼────────────┼────────────┤│合 計│ 64,523元│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被告蔡良語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為第一審裁判費用之百分之十││ 六,即為4,595 元【計算式:28,720×16÷100=4,595】。 ││二、被告洪碩聰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為第一審裁判費用之百分之三││ ,即為862 元【計算式:28,720×3÷100=862】。 ││三、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二審裁判費用,合計為59,066││ 元【計算式:(28,720-4,595-862)+35,803=59,066】。 ││四、至第三審裁判費用部分,因原告所為之第三審上訴,既係經最高法院以││ 已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且未遵期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參酌司法院││ 院字第2155號解釋之同一旨趣,即應認無庸命其補繳上訴費,同理自無││ 需於本件中再命原告應予以繳納,附此敘明之。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他字第141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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