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42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427號
- 上訴人
- 洪士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碩聰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
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
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
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
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1項、第二項規定委
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
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
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2年5月8日對本院判
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
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
,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