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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鄭純惠蕭胤瑮徐福晉
  • 法定代理人
    陳建甫、蔡淑婷、史洪法、史區雪吟

  • 上訴人
    陳玟霓
  • 被上訴人
    頂呱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頂呱呱炸雞店張許美許振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419號上  訴  人 陳玟霓 法 定 代理人 陳建甫 兼法定代理人 蔡淑婷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賈育民律師 被 上 訴 人 頂呱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史洪法 被 上 訴 人 頂呱呱炸雞店 法 定 代理人 史區雪吟 被 上 訴 人 張許美 上  四  人 訴 訟 代理人 李念國律師 被 上 訴 人 許振邦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3月7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徐福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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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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