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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7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鄭純惠徐福晋蕭胤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762號

上訴人
楷越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雅如
被上訴人
Diligent Int'l Corp.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Liu, Ming-Tsun(即劉明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而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 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蕭胤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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