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再抗字第1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抗字第17號
- 抗告人
-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書賓等22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對抗告人謝諒獲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謝諒獲向本院陳報之住所地為93,RUE DEMONCEAU,PARIS 75008,FRANCE,經本院向該址送達後遭退回,爰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