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字第7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上字第79號
- 上訴人
- 簡達益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26,47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6,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上字第7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26,47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6,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