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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字第7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王聖惠黃書苑呂淑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上字第79號

上訴人
簡達益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26,47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6,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字第79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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