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再易字第1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再易字第12號
- 再審原告
- 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賢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郭鶴松間給付薪資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7,904元,應徵裁判費11,5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再易字第12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郭鶴松間給付薪資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7,904元,應徵裁判費11,5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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