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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聲字第2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魏麗娟吳麗惠李媛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聲字第23號

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資等之再審事件(本院101年度勞再抗字第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本院101年度勞再抗第4號給付工資等之再審事件,聲請人本應繳納訴訟費用,惟因相對人拒不給付債權,聲請人日前復因突發事故支出大筆金錢,現已無資金可供運用,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顯有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等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參照)。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關於本院101年度勞再抗第4號給付工資等之再審事件,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請求暫免繳納再審裁判費;惟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可供法院調查其無資力之證據,以釋明其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揆諸前開判例意旨,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即無從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李媛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麗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聲字第23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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