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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上字第267號

回復繼承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黃熙嫣曾部倫邱璿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上字第267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追加被告 戊○○○
被上訴人
己○○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姵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頁第9行中關於「庚○○於43年3月5日死亡」記載,應更正為「庚○○於91年9月23日死亡」;第6頁倒數第7行「范坤業律師」應更正為「范坤棠律師」;附表三編號1、2之權利人/權利範圍欄「丁○○全部」應更正為「丁○○41/1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邱璿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上字第267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繼承權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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