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易字第2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易字第28號
- 上訴人
- 乾泰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沛紳
- 訴訟代理人
- 林宇文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世明即尚驛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唐行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肆拾柒萬零貳佰玖拾伍元」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肆拾柒萬叁仟貳佰玖拾伍元」;事實及理由欄五(二)3(判決第十二頁一至二行)中關於「上訴人得依債務不履行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之金額為7萬5,300元」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得依債務不履行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之金額為7萬2,3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二)2⑴就被上訴人因造型車阻預留深度不足所應賠償之金額計算為新臺幣(下同)7萬2,300元(見判決第9頁第18行),但於事實及理由欄五(二)3誤載7萬5,300元(見判決第12頁第1、2行),致被上訴人得請求之總額亦因此誤計算為47萬295元,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