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44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詹文馨藍家偉陳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44號

上訴人
大發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福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被上訴人
凱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母彩鳳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無論曾否註明停止終竣之時期,迨停止終竣之法定事實發生時,均應由法院將原裁定撤銷(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1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3年6月4日裁定於本院99年度建上字第151號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上開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06年12月28日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而確定,訴訟已告終結,有陳報狀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33號民事裁定為憑(見本院卷三第62頁至第63頁)。按諸前開說明,本院自應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賡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陳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