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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4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49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滬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有諒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海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宏達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受命法官諭知準備程序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受命法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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