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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8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蘇芹英陳靜芬蔣政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82號

上訴人
大陽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香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複代理人
潘宜婕律師
被上訴人
祐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齊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2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蔣政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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