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9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99號
- 上訴人
- 盧薪閔(原名:盧意雁)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志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文龍律師
- 被上訴人
- 宏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吳雪蕙
- 法定代理人
- 謝范秀玉
- 法定代理人
- 謝林秀華
- 法定代理人
- 涂玉枝
- 法定代理人
- 謝麗莉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金朝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進旺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村田
- 兼法定代理人
- 徐超材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莊志成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金菊
- 訴訟代理人
- 詹翠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雲惠律師
- 被上訴人
- 杜明福
- 訴訟代理人
- 林樹旺律師
- 被上訴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洪堯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斌律師
- 被上訴人
- 宏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謝罕見
- 被上訴人
- 林鴻明
- 被上訴人
- 林鴻道
- 被上訴人
- 陳增祥
- 被上訴人
- 李慧芬(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李德隆(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李德裕(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李周緞(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前九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慶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1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人無訴訟能力,其提起上訴,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其上訴為不合法,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上開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27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88年9月14日生,尚未成年,法定代理人為其母李瑤曾,此有其二人之戶籍資料可稽(本院戶籍資料卷編號124、125)。上訴人於101年10月18日提起上訴,於上訴狀未載明由李瑤曾代理意旨,上訴人嗣於101年11月13日提出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載明由李瑤曾代理意旨,難認上訴人之上訴,係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為之(見本院卷1第100、122、183頁)。受命法官於101年11月26日以通知書命上訴人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書已於當日送達其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受命法官再於101年12月24日以通知書命李瑤曾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書最遲於102年1月14日送達李瑤曾,李瑤曾逾期亦未補正。受命法官復通知李瑤曾於102年1月24日準備程序到場,該通知書業已合法送達李瑤曾,但李瑤曾屆期未到期,迄今仍未補正(見本院卷1第191、221至223頁;卷2第9、53頁)。是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