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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9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梁玉芬汪智陽翁昭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99號

上訴人
謝詹素珍(謝志誠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上訴人
謝宜忠(謝志誠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宏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吳雪蕙

       謝范秀玉

       謝林秀華

       涂玉枝

       謝麗莉

       謝金朝

       謝進旺

       謝村田

       徐超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言詞辯論程序尚有欠缺,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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