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9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99號
- 上訴人
- 楊伯綠
- 上訴人
- 孫啟峰
- 上訴人
- 藍沛霖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勳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志揚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文龍律師
- 被上訴人
- 宏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吳雪蕙
- 法定代理人
- 謝范秀玉
- 法定代理人
- 謝林秀華
- 法定代理人
- 涂玉枝
- 法定代理人
- 謝麗莉
- 法定代理人
- 謝金朝
- 法定代理人
- 謝進旺
- 法定代理人
- 謝村田
- 法定代理人
- 徐超材
- 被上訴人
- 謝金朝
- 被上訴人
- 謝進旺
- 被上訴人
- 謝村田
- 被上訴人
- 徐超材
- 上列四人之訴訟代理人
- 莊志成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金菊
- 訴訟代理人
- 詹翠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雲惠律師
- 被上訴人
- 杜明福
- 訴訟代理人
- 林樹旺律師
- 被上訴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堯欽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健右律師
- 被上訴人
- 宏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林謝罕見
- 被上訴人
- 林鴻明
- 被上訴人
- 陳增祥
- 被上訴人
- 林鴻道
- 被上訴人
- 李周緞(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李德裕(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李德隆(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李慧芬(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 上列九人之訴訟代理人
- 林慶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聲明求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與鴻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固公司)、徐茂雄、謝吳雪蕙連帶給付上訴人各如原判決附表所示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聲請之裁判均廢棄;㈡被上訴人應與鴻固公司、徐茂雄、謝吳雪蕙連帶給付上訴人各如原判決附表所示部分,及自民國89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前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經核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全部請求,此有原判決附表就上訴人部分均無「應給付金額」可稽,是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金額若干不明,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屆期應當庭補正上訴聲明,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