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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9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梁玉芬汪智陽翁昭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99號

上訴人
連斌翔(連思婷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謝金朝
被上訴人
謝進旺
被上訴人
謝村田
被上訴人
徐超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被上訴人
陳金菊
訴訟代理人
詹翠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雲惠律師
被上訴人
杜明福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俊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複代理人
劉健右律師
被上訴人
宏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謝罕見
被上訴人
林鴻明
被上訴人
陳增祥
被上訴人
林鴻道
被上訴人
李周緞(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李德裕(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李德隆(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李慧芬(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九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代理人
洪聖濠律師
被上訴人
宏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吳雪蕙

      謝范秀玉

      謝林秀華

      涂玉枝

      謝麗莉

      謝金朝

      謝進旺

      謝村田

      徐超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連斌翔為上訴人連思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本件上訴人連思婷於民國94年10月13日死亡(見本院當事人戶籍資料卷編號134),其與被上訴人間之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調取戶籍資料,查明連思婷之子連斌翔為連思婷之繼承人(見同上卷編號134-1),爰依職權裁定命連斌翔續行本件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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