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9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99號
- 上訴人
- 連斌翔(連思婷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謝金朝
- 被上訴人
- 謝進旺
- 被上訴人
- 謝村田
- 被上訴人
- 徐超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莊志成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金菊
- 訴訟代理人
- 詹翠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雲惠律師
- 被上訴人
- 杜明福
- 訴訟代理人
- 林樹旺律師
- 被上訴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堯欽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健右律師
- 被上訴人
- 宏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林謝罕見
- 被上訴人
- 林鴻明
- 被上訴人
- 陳增祥
- 被上訴人
- 林鴻道
- 被上訴人
- 李周緞(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李德裕(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李德隆(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李慧芬(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 上列九人之訴訟代理人
- 林慶苗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聖濠律師
- 被上訴人
- 宏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吳雪蕙
謝范秀玉
謝林秀華
涂玉枝
謝麗莉
謝金朝
謝進旺
謝村田
徐超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連斌翔為上訴人連思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本件上訴人連思婷於民國94年10月13日死亡(見本院當事人戶籍資料卷編號134),其與被上訴人間之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調取戶籍資料,查明連思婷之子連斌翔為連思婷之繼承人(見同上卷編號134-1),爰依職權裁定命連斌翔續行本件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