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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57號

上訴人
李鵬程
上訴人
李明芳
上訴人
李潘素清
上訴人
黃好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蘇家弘律師
複代理人
粘怡華律師
上訴人
泰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被上訴人
商國松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郭令立律師

      楊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3月2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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