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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張耀彩黃嘉烈吳光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58號

上訴人
黃信銘
即帶被上訴人
弄9號4樓
即帶被上訴人
黃鴻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欣惠律師
被上訴人
正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黃忠雄
被上訴人
稻江土木技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雷源嘉
上列二被上訴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吳光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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