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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許正順滕允潔劉勝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7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進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成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茂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惠馨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續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劉勝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殷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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