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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7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蘇芹英蔡政哲陳靜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75號

上訴人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宗
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
被上訴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鴻慶
訴訟代理人
姜照斌律師
複代理人
胡大中律師
參加人
展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欽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上午10 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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