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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201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滕允潔李昆曄李瑜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201號

抗告人
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均
相對人
迅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敏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4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

㈠、抗告人聲請意旨略以:緣抗告人於民國99年(西元2010 )年8月30日及11月1日分別匯款向相對人購買金額共計美金75萬3600元之手機基頻晶片與電源管理晶片。兩造約定倘抗告人購買之貨品如庫存超過180日,相對人必須將該貨品賣出至其他客戶。安全庫存量係由抗告人支付全額貨款買入,相對人要將該庫存貨賣予其他客戶,作業程序即應向抗告人回收貨品,返還貨款。抗告人購入系爭貨品後,僅零星售出供客戶當測試樣品使用,其餘貨品存放迄今已逾1年半皆未能售出,抗告人寄發存證信函及律師函,請求相對人履行承諾辦理回收貨品,返還貨款美金75萬1344元(以美金1元對新台幣29.935元折算為新台幣2249萬1483元)並解除買賣契約,相對人遲未依約回收貨品,退還貨款。頃聞相對人經營不善,年年虧損,從96年迄101年3月底(第1季),累積虧損達新台幣(下同)11億5886萬元;迄101年6月底(第2季),累積虧損達12.18億。以相對人公司實收資本額16億元計算,相對人截至今年第1季剩餘4.42億之資本,達抗告人系爭債權2249萬1483元之19倍,迄今年第2季結束,剩餘3.82億資本額,僅達上訴人系爭債權之17倍,且相對人之剩餘資本額並非全是現金,相對人之債權人亦非僅抗告人1人。又依據財政部國稅局101年6月22日之財產所得資料,相對人名下無土地房產,僅在8家金融單位開立存款帳戶。IC設計業前期研發係大量燒錢的行業,且不確定能否研發取得具有市場效益之產品,由相對人第1季累積虧損6094萬元至第2季累積虧損1.2億元之營運數據可證相對人開發出之產品未能被消費市場接受,無法接獲量產訂單取得收入。以相對人現況,平均每月虧損2000萬元以上之速度,就算剩餘資本均是現金,最遲明年底將面臨營運現金用盡,成為無資力狀態。又相對人之母公司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宏公司)持有相對人92.69%股份,依據旺宏公司近日對外公布之第2季財報數據,旺宏公司單季稅後淨損擴大至13.89億元,每股淨損0.39元,毛利率跌落至11%,為6季以來新低。而針對第3季營運展望,總經理盧志遠坦言,Fab5廠巨額的折舊費用使公司營運處於陣痛期,今、明年會比較辛苦,預計Fab5廠全年折舊費用上看80億元。綜上參酌相關報導資料,相對人母公司旺宏公司之營運狀況呈現持續下滑的情況,可證相對人公司營運虧損狀況持續擴大之相關事證與事實相符。本件抗告人債權高達2249萬1483元,可上訴到三審,在明年底前不會終結,俟審判終結時,將難以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3條規定,請准抗告人提供第一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在2249萬1483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並提出99年8月30日及同年11月1日之匯出匯款交易憑證、Invoice、Packi ngList、採購驗收單、相對人業務經理簡宏佳99.8.25之EMAIL、抗告人101.1.2存證信函、101.4.23律師函、96年-101年6月旺宏公司及轉投資公司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101年上半年經濟景汽狀況之新聞報導、旺宏公司公布之第2季財報數據之新聞報導、相對人100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法院101年度審重訴字第56號事件開庭通知等為據。

㈡、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101年6月18日101年度司裁全字第276號裁定(處分)准抗告人以750萬元或同額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債務人(本件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在2249萬1483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債務人如為債權人(本件抗告人)供擔保金2249萬1483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㈢、相對人對上開司法事務官處分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抗告人未提出相對人須為回收貨品之依據,且未釋明本件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其聲請假扣押於法不合等語。原法院以101年8月3日101年度事聲字第47號裁定廢棄上開司法事務官所為處分,駁回抗告人本件假扣押之聲請。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業就本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釋明等語,請求廢棄原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47號裁定,維持101年度司裁全字第276號裁定。

三、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該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同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有規定。又所謂「請求之原因事實」,即本案請求所由發生之原因事實;「假扣押之原因」係指債務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往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事。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是債權人如未先為釋明,縱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亦不得命為假扣押,必因釋明而有不足,並經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始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四、經查抗告人提出之上開匯出匯款交易憑證、Invoice、Packing List、採購驗收單、相對人業務經理99.8.25之EMAIL、抗告人存證信函、律師函等僅能釋明其對相對人有本件假扣押之請求,惟無從依此釋明本件有假扣押之原因。抗告人雖提出96年-101年6月旺宏公司及轉投資公司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101年上半年經濟景汽狀況之新聞報導、旺宏公司公布之第2季財報數據之新聞報導、相對人100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謂相對人公司實收資本額16億元,相對人從96年迄101 年3月底(第1季),累積虧損達11億5886萬元;迄101年6月底(第2季),累積虧損達12.18億,以現況平均每月虧損2000萬元以上之速度,就算剩餘資本額3.82億均是現金,最遲明年底將面臨營運現金用盡,成為無資力狀態,迨本件本案判決確定,將難以執行云云。惟查相對人目前仍正常營運中,為兩造所不爭執,公司之營運及償債能力,應視其整體資產而定,非僅以「資本額」為計算依據,抗告人以相對人「資本額」減除「累積負債」之計算方式,認相對人無償債能力,並無所憑,況縱依「資本額」為計算依據之方式可採,依抗告人所述,相對人尚有3.82億資本額,遠逾抗告人本件主張之債權2249萬1483元,是亦無從認本件有日後不能清償之情事。至相對人名下雖無不動產,然僅係相對人之財產配置狀態,自難以相對人名下無不動產,即認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抗告人另以相對人母公司旺宏公司投資相對人有虧損之情,認相對人最遲明年底將面臨現金用盡狀態云云,要屬抗告人主觀臆測之詞。又旺宏公司與相對人係屬不同公司,亦無從以抗告人所舉旺宏公司公布之本年第2季財報數據,謂本件相對人有假扣押原因。再抗告人並未認相對人有何增加負擔,浪費、隱匿財產,就財產為不利益處分,或有其他不正常交易行為。抗告人所提上開文書,尚無從釋明本件有「假扣押之原因」,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依上開規定,亦不得命為假扣押。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依抗告人之聲請,為准予假扣押之處分,尚有未洽。原裁定廢棄司法事務官所為准予假扣押之處分,駁回抗告人假扣押之聲請,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紀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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