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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52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梁玉芬周祖民黃雯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527號

抗告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抗告人
袁靜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救字第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裁判費之繳納為抗告程序法定必備之程式,如未依法繳納,其抗告即為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駁回其所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22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01年5月28日送達抗告人,有電子郵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86頁)。雖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1年5月22日以101年度聲字第199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而提起抗告,亦經最高法院於102年2月21日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有上開二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71、174、175頁)。茲抗告人迄未補繳抗告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176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527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