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74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梁玉芬黃雯惠周祖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742號

再抗告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再抗告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再抗告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再抗告人
謝諒獲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本院101年度抗字第742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又再抗告為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原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再抗告人以電子郵件方式提起再抗告,未據再抗告人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11日裁定限再抗告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2月26日送達於再抗告人之電子信箱(見本院卷㈡第111頁),再抗告人迄未補正,其再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742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