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74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742號
- 再抗告人
-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建耀
- 再抗告人
-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世界
- 再抗告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Victor Hsieh
- 再抗告人
- 謝諒獲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本院101年度抗字第742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又再抗告為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原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再抗告人以電子郵件方式提起再抗告,未據再抗告人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11日裁定限再抗告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2月26日送達於再抗告人之電子信箱(見本院卷㈡第111頁),再抗告人迄未補正,其再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