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蕭艿菁、黃豐澤、賴劍毅
- 法定代理人林奕瑭、羅澤成、邱正雄、蔡明忠
- 原告宏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91號抗 告 人 宏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瑭 代 理 人 周福珊律師 賴玉梅律師 王嘉斌律師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救字第15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本件之抗告人)所提資料,僅能證明聲請人公司債信不佳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不動產遭查封拍賣,並無法直接推論出聲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已無資力。聲請人為股份有限公司,其組織應有其他董事或監察人,渠等對於公司之營運或本件損害賠償之請求均具有直接利害關係,衡情應非全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故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原有廠房向第三人山葉家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承租,其原有機器設備等生財器具經相對人保管後,已遭第三人王智正侵占變賣後,抗告人名下現無其他動產及不動產,並於民國(下同)95年8月辦理歇業登記及 註銷工廠登記,足證抗告人名下已無資產可支出訴訟費用,且抗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林奕瑭目前仍有負債未清償,此有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可證。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林奕瑭、董監事、股東亦均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實有不當,爰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以釋明之。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參照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 四、經查,抗告人主張:抗告人名下已無其他動產及不動產,已於95年8月辦理歇業登記及註銷工廠登記,現無資產可支出 訴訟費用云云,雖提出抗告人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資料(見本院卷第12頁至25頁)在卷為憑。惟抗告人於76年3月26日核准設立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所營 事業為電器製造業等相關業務,實收資本總額新臺幣80,000,000元,有抗告人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見本院卷第9頁 )在卷足稽,則抗告人依法應保有相當於資本總額之現實財產,以維護交易安全(參見公司法第149條、148條、167條 第1項、232條第1項、第247條規定,及王泰銓著,公司法新論,第163頁至165頁),且抗告人提出之上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資料亦僅足釋明抗告人於金融機構所負之債尚未清償完畢,尚不足以釋明抗告人已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事。而抗告人主張:抗告人原有機器設備等生財器具遭王智正侵占變賣乙節,亦未提出證據以釋明之,則抗告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云云,即無可採。至抗告人主張: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林奕瑭、董監事及股東亦無力支付訴訟費用云云,並提出林奕瑭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資料(見本院卷第26頁至28頁)在卷為證。惟股份有限公司乃資合公司,其交易的信用係完全建立在公司資本,與股東個人條件無涉。股東對於公司僅就其所認之股份負繳清認股金額以完成出資義務之責,而不另負其他出資義務,或對公司債務負清償之責(見前揭書,第163 頁),是以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林奕瑭、董監事、股東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非本件訴訟救助程序所應審酌之事項,抗告人執此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亦無可採。從而,抗告人並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以釋明,依上述判例意旨,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賴劍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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