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7號
- 聲請人
-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瑞發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救字第47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救字第47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未釋明其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又未能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