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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吳謙仁李瓊蔭蘇瑞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02號

聲請人
梁志賢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澤貿易有限公司、周明輝二人間確認所有權

存在事件(本院101年度抗字第131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係對於其與相對人大澤貿易有限公司、周明輝二人間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101 年度訴字第1252號事件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即本院101年度抗字第1311號事件,惟聲請人前於板橋地院101 年度訴字第1252號事件審理時,已聲請訴訟救助並獲得准許(板橋地院101年度救字第73號),且板橋地院嗣發現聲請人已獲准訴訟救助,業於101年7月31日撤銷於101年7月20日命抗告人繳納抗告費用之裁定。從而,聲請人自無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2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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