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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02號

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蔡烱燉黃莉雲曾錦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02號

聲請人
賴文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江秉誠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1年度醫上易字第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1年度醫上易字第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聲請人聲請法院通知醫界證人黃燦龍等人到場作證,詎該案審判長法官張劍男、法官李芳南及法官翁昭蓉竟不予通知,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而有執行職務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云云。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系爭訴訟事件,聲請人曾於101年10月9日以上開事由聲請法官迴避,經本院101年10月16日101年度聲字第562號以其聲請調查證據部分,為法院採酌證據之職權行使,難認合議庭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裁定聲回其聲請確定。茲本件聲請人再於101年11月2日以上開事由具狀聲請法官迴避,並聲請停止訴訟程序,該案合議庭法官認聲請人顯有藉此聲請,阻止宣判,達延滯訴訟目的之意圖,依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停止系爭訴訟事件程序,並於101年11月6日以本院101年度醫上易字第7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訛,並有上開裁定及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11頁)。依上說明,系爭訴訟事件既已終結,聲請人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勤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02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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