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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8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林陳松鄭威莉張靜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80號

聲請人
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聲請人
輔 助 人 A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雪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昱棠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101年度上字第1441號),聲請人不服原法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於原審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曾就本案之假扣押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以100 年度救字第45號裁定就本案之損害賠償事件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依前開說明,該准予訴訟救助裁定之效力及於本案之上訴審,是聲請人再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張靜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80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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