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9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94號
- 聲請人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監理所間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