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藍文祥、楊絮雲、石有為
- 原告林文魁、因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所提民事異議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7號 抗 告 人 林文魁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崁簡易型分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之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事件,不服本院於101年5月16日所為 101年度聲字第87號裁定提起聲明異議,觀諸聲請人所提民事異議狀之意旨,該聲明異議之語句應認係提起抗告之誤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合先敘明。本件抗告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石有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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