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7號
- 聲請人
- 林文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87號裁定,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裁判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而言,但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定意旨、64年台聲字第65號判例足資參照)。
二、查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14日101年度聲字第87號裁定聲請補充判決,然本院上開裁定,係因聲請人不服本院101年5月2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因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以限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為由,裁定駁回其抗告(見本院卷㈥第2頁),經核並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情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