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國字第1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國字第16號
- 上訴人
- 魏高明
- 被上訴人
- 臺灣高等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鎮
- 被上訴人
- 陳正雄
雷雯華
許錦印
黃德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期命其補繳而不繳納,法院即得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8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在原審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原審於101年7月25日以100年度救字第30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上訴人仍有繳納裁判費之必要,其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及裁判費查詢表附卷足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