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國字第16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蔡烱燉黃莉雲曾錦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國字第16號

上訴人
魏高明
被上訴人
臺灣高等法院
法定代理人
陳宗鎮
被上訴人
陳正雄

      雷雯華

      許錦印

      黃德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期命其補繳而不繳納,法院即得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8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在原審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原審於101年7月25日以100年度救字第30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上訴人仍有繳納裁判費之必要,其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及裁判費查詢表附卷足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胡勤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國字第16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