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0號
- 上訴人
- 勝山財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靖仁
- 訴訟代理人
- 邱瑞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翁健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哲民律師
- 被上訴人
- 楊健男
- 訴訟代理人
- 謝聰文律師
- 被上訴人
- 福方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楊健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及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1年度重附民上更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2年度上重更(二)字第9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楊健男偽造上訴人名義之支票,借款予被上訴人福方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而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核被上訴人楊健男所涉上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6516號偵查起訴,目前於本院102年度上重更(二)字第9號刑事案件審理中。即上開刑事案件所涉犯罪嫌疑,影響本件民事訴訟對於被上訴人楊健男代表權有無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