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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湯美玉胡宏文李慈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0號

上訴人
勝山財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靖仁
訴訟代理人
邱瑞元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健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哲民律師
被上訴人
楊健男
訴訟代理人
謝聰文律師
被上訴人
福方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楊健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及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1年度重附民上更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2年度上重更(二)字第9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楊健男偽造上訴人名義之支票,借款予被上訴人福方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而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核被上訴人楊健男所涉上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6516號偵查起訴,目前於本院102年度上重更(二)字第9號刑事案件審理中。即上開刑事案件所涉犯罪嫌疑,影響本件民事訴訟對於被上訴人楊健男代表權有無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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