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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4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鄭三源梁玉芬林玉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46號

附帶上訴人  林敬服

附帶被上訴人 台灣東方電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乾彬
訴訟代理人
王泳盛

       楊孝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3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53號民事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惟附帶上訴須由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為之,故提起附帶上訴之他造,僅以上訴人為限。查本件台灣東方電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未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5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亦即並非上訴人,則附帶上訴人對其提起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林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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