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4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46號
附帶上訴人 林敬服
附帶被上訴人 台灣東方電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乾彬
- 訴訟代理人
- 王泳盛
楊孝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3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53號民事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惟附帶上訴須由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為之,故提起附帶上訴之他造,僅以上訴人為限。查本件台灣東方電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未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5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亦即並非上訴人,則附帶上訴人對其提起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