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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調整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張耀彩吳光釗蔡和憲

  • 當事人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良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安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興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凱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214號上 訴 人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黃建隆律師 黃貞季律師 被 上訴人 良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民 被 上訴人 安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立群 被 上訴人 興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民 被 上訴人 凱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調整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8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1 年6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1 年8 月16日下午3 時50分於本院第2 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蔡和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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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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