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1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218號
- 上訴人
- 久益科技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楊村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則奘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宇文律師
- 被上訴人
- 華特大旗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宏棋
- 訴訟代理人
- 曾大中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志偉律師
上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
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218號
上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
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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