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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7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許正順劉勝吉滕允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276號

抗告人
李祥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銘宗間履行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76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滕允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76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