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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313號

減少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鄭三源邱琦林玉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313號

上訴人
魏振財

上列上訴人與廣春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魏振財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魏振財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見本院卷第24頁),魏振財業於民國101年3月2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3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林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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