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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吳謙仁蘇瑞華李瓊蔭

  • 被上訴人
    許啟正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480號被 上訴人 許啟正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忠勇律師 被上訴人許啟正與上訴人汪代英間因履行協議事件,經查被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請求:上訴人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1 小段450 地號土地、面積15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 分之2 ,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73巷62號4 樓(建號:臺北市○○區○○段1 小段606 號)准以新台幣(下同)987 萬元變賣,變賣所得扣除土地增值稅、契稅、仲介費、鑑價費、代書費及原有之抵押貸款後,餘額交付第三人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有100 年11月30日民事起訴狀可稽(原法院101 年訴字第510 號卷第3 頁)。被上訴人嗣於101 年3 月22日變更聲明為:⑴上訴人應與被上訴人簽訂買賣契約書,將臺北市○○區○○街73巷62號4 樓之房屋及其坐落之土地,以987 萬元售予被上訴人,並於買賣契約簽訂後1 個月內辦理過戶。⑵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將售屋款,扣除土地增值稅、契稅、仲介費、鑑價費、代書費、原有負擔之貸款金額後,餘款交由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有原法院101 年3 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可稽(原法院訴字卷第56頁反面)。經原法院准許被上訴人上開變更聲明,並按上開變更聲明判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87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713元,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外,其餘82,764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李瓊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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