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6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64號
- 上訴人
- 鐘玉桂
- 被上訴人
- 資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玠羲
- 被上訴人
- 鑫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恩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鐘玉桂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鐘玉桂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裁定限期於10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1年2月1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