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勞上字第3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上字第30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周忠慶
- 送達代收人
- 楊清澂
- 訴訟代理人
- 廖宸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香堯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張必昇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忠
- 訴訟代理人
- 陳祖德律師
魏雯祈律師
徐慧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七周忠慶二審主文欄有關「223,070 」之記載,應更正為「318,07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因誤算而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