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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17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林陳松鄭威莉賴惠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177號

上訴人
陳殷朔
被上訴人
五隆電工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家豪

人           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6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賴惠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初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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